(2017)云2926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毕会德与字舒周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会德,字舒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6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毕会德,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农民,住弥渡县。被执行人:字舒周,男,1967年2月5日生,彝族,云南省云县人,农民,住云县,现住南涧县。申请执行人毕会德与被执行人字舒周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由本院制发(2016)云2926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第一项确定,由被执行人字舒周支付申请执行人毕会德尚欠的工钱人民币20000元,定于2017年5月11日前付清。协议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字舒周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毕会德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经执行,被执行人字舒周于2017年7月14日将执行款20000元交清,当日申请执行人毕会德领取该款项,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926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绍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字现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