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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鹤壁中翼型材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翼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鹤壁中翼型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鹤壁中翼型材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鹤壁中翼型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股票、房产、车辆、土地进行查询。后查明被执行人鹤壁中翼型材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股票开户信息,无房产、车辆、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鹤壁中翼型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3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前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