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414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银支行与湖南佳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正力投资有限公司、沅江市梦圆纺织有限公司、周文辉、周晓丽、于依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佳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正力投资有限公司,沅江市梦圆纺织有限公司,周文辉,周晓丽,于依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4143号之四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银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72号。负责人:李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霜,湖南天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佳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商住楼东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32887292Y。法定代表人:周文辉。被申请人:湖南正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6898097A。法定代表人:周文辉。被申请人:沅江市梦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塞南湖村。注册号:430981000042540。法定代表人:袁谷华。被申请人:周文辉,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室。公民身份号码:XXX。被申请人:周晓丽,女,汉族,1973年5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室。公民身份号码:XXX。被申请人:于依利,女,汉族,1986年5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号。公民身份号码:XXX。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银支行诉被申请人湖南佳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正力投资有限公司、沅江市梦圆纺织有限公司、周文辉、周晓丽、于依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湘0105民初4143号民事裁定,并据此查封了被申请人湖南佳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正力投资有限公司、沅江市梦圆纺织有限公司、周文辉、周晓丽、于依利名下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银支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佳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正力投资有限公司、沅江市梦圆纺织有限公司、周文辉、周晓丽、于依利名下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银支行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佳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正力投资有限公司、沅江市梦圆纺织有限公司、周文辉、周晓丽、于依利名下财产的查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佳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正力投资有限公司、沅江市梦圆纺织有限公司、周文辉、周晓丽、于依利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房淼淼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