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周瑞军、徐宝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瑞军,徐宝国,高丽凤,徐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599号申请执行人周瑞军。被执行人徐宝国、高丽凤、徐博。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徐宝国、高丽凤、徐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支付款项。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季永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