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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周瑞军、徐宝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瑞军,徐宝国,高丽凤,徐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599号申请执行人周瑞军。被执行人徐宝国、高丽凤、徐博。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徐宝国、高丽凤、徐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支付款项。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季永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