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重庆嘉阳鑫出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汪涵唐胜斌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嘉阳鑫出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唐胜斌,汪涵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嘉阳鑫出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8号英利国际金融中心13楼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314296J。法定代表人:王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胜斌,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涵,女,1984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重庆嘉阳鑫出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阳鑫咨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胜斌、汪涵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民初694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嘉阳鑫咨询公司上诉称,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唐胜斌、汪涵为接收货币一方,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唐胜斌、汪涵的住所地即重庆市渝北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嘉阳鑫咨询公司与唐胜斌、汪涵签订的《加拿大BC省商业移民服务委托协议》、《加拿大BC省区域商业投资移民计划项目管理协议书》均约定,发生争议向嘉阳鑫咨询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因嘉阳鑫咨询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嘉阳鑫咨询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婷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