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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民初8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阮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阮光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8119号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迪贝路121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573954995T。法定代表人:操文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波、李耐君,公司员工。被告:阮光明,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户籍地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阮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