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生伍与赵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伍,赵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1民初2016号原告:张生伍,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赵玉龙,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张生伍与被告赵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生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玉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生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赵玉龙偿还借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张生伍与赵玉龙系朋友关系,张生伍是做抓猪生意的,每天手里必须有个六七万元。2016年7月赵玉龙因偿还透支卡向张生伍借款40000元,未约定利息,因是好朋友没有出具借据,说第二天就还。第二天,赵玉龙未予还款,张生伍向赵玉龙索要,赵玉龙说透支卡锁死了。此后张生伍多次催要欠款,赵玉龙于2016年11月份偿还10000元,余下30000元张生伍多次向赵玉龙催要,赵玉龙未予还款。2017年6月2日张生伍向赵玉龙索要欠款时,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2017年6月4日出警派出所向赵玉龙进行了询问,赵玉龙在笔录中明确表示尚欠张生伍30000元没有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由于赵玉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张生伍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张生伍申请本院调取的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生伍与赵玉龙系朋友关系,2016年7月赵玉龙因偿还透支卡向张生伍借款40000元,未出具借据,亦未约定利息,口头约定第二天还款。到期后,赵玉龙未予还款。后经张生伍多次索要欠款,赵玉龙于2016年11月份偿还10000元,余款30000元赵玉龙至今未还。2017年6月2日张生伍向赵玉龙索要欠款时,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在公安机关处理过程中,赵玉龙在2017年6月4日的询问笔录中承认尚欠张生伍30000元。本院认为,赵玉龙在公安机关笔录中承认尚欠张生伍30000元,并签字按手印,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张生伍与赵玉龙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赵玉龙负有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对张生伍要求赵玉龙还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赵玉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张生伍借款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赵玉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忠林审判员 王丽新审判员 许树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