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4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韩��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4刑初62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宇,男,1995年7月25日出生于天津市武清区,汉族,群众,务工,大专文化,住天津市武清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4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7〕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翠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宇于2017年7月25日6时许,驾驶津N×××××号大众牌小型汽车,沿天津市武清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8千米+400米丁字路口附近,因未保安全车速,与沿泉月路由南向西左转弯被害人张某2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造成二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2当场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认定,韩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2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2符合因创伤性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宇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拨���120抢救被害人,并在现场等候,后被赶至现场的公安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在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人韩宇对被害人张某2的近亲属进行了补偿。同时,张某2的近亲属表示不再追究韩宇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确认的接警单及120出诊派车单、接报警经过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证言、驾驶证及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供述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韩宇均未提出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宇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辆盲目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依法应追究其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韩宇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韩宇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及拨打120抢救被害人,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应视为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韩宇能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依法对韩宇从宽处罚。综上,韩宇犯交通肇事罪,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公诉人综合本案情况发表的建议判处韩宇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考虑。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殷 健人民陪审员  肖玉霞人民陪审员  李克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小雨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