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5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沈帅帅与张朝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帅帅,张朝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1336号原告:沈帅帅,男,199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张朝喜,男,196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沈帅帅诉被告张朝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沈帅帅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帅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帅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王淳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冠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