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永莲与十堰市昌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莲,十堰市昌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3019号原告:马永莲,女,194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住湖北省郧县。被告:十堰市昌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光才,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马永莲与被告十堰市昌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的申请,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鄂03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全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梦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