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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六家城市信用社及银座典当商行清算办公室申请执行王新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六家城市信用社及银座典当商行清算办公室,王新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589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六家城市信用社及银座典当商行清算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郭晓晨,该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王新栓,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钟楼办事处二里店村***号,身份证号:4104821956********。案由:借款纠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六家城市信用社及银座典当商行清算办公室申请执行王新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汝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汝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志军审判员  牛振民审判员  于延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