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2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海西州政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海西州工商联合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西州政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海西州工商联合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802民初386号原告:海西州政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海西政商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杜红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覃斌,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德令哈市。被告:海西州工商联合会(简称海西工商联),住所地德令哈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荆兰,系该联合会常务副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新刚,男,1981年8月1日出生,系该联合会办公室副主任,现住德令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青海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海西州政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海西州工商联合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图孟巴雅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西州政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斌,被告海西州工商联合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新刚、杨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西政商公司诉称,2016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海西工商联签订《〈海西政商〉第二期承办运营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按照该协议内容为被告海西工商联设计、印刷、制作、采编工作,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上述工作内容,并交付标的物。但被告海西工商联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上述工作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原告迫于无奈提起诉讼,判令被告海西州工商联合会支付原告设计、印刷、制作、采编等各项费用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海西政商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拟证实原告的身份信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协议书一份,拟证实双方签订合同的事实,且约定标的物交付责任和付款方式;3、印刷清单明细,拟证实原告给各个单位发放的杂志;4、费用报销单、发票10张,拟证实报销费用为100000元。被告海西工商联辩称,被告对原告的诉求不予认可,原告在诉讼中的理由不具有真实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价款、数量以及标的物交付方式和付款方式,但是该合同中原告没有按照双方约定交付标的物。由于原告没有交付标的物,根据合同规定,被告有权拒绝支付钱款。现在由于原告没有交付标的物,因杂志的时效性很强,给被告工作造成了巨大损失。被告海西工商联围绕其辩称,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单位证明书,拟证实被告的身份信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海西州工商联(除茫崖)证明,拟证实上述单位没有收到原告发行的杂志19箱2850本;3、协议书一份,拟证实双方约定交付时间、地点、价款十分明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日,原告海西政商公司与被告海西工商联签订了《〈海西政商〉第二期承办运营协议书》,协议约定:一、项目概要:乙方(海西政商公司)按合同要求,为甲方(海西工商联)设计、印刷、制作、采编工作。二、承办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三、项目明细:尺寸、纸张规格、页数、印刷、后道加工、数量、印刷总价、开办费、其他。四、付款方式:银行转账。五、交货方式:1、印刷加工:在确认祥稿后15个工作日交货,货到付款。2、交货地点:德令哈市长江路11号工商联办公室。乙方承担运费,运输风险自交货时转移。九、违约责任:2、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并经协商无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争诉解决。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印刷出版了《海西政商》第二期,并代为向相关单位送达了部分《海西政商》第二期刊物。被告海西工商联却未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海西政商公司按约出版了《海西政商》第二期刊物,并按上期刊物贯例代为送达了部分刊物,被告海西工商联以部分单位未收到《海西政商》第二期刊物为由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缺乏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海西州工商联合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海西州政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计、印刷、制作、采编等各项费用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即1150元由被告海西州工商联合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图孟巴雅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