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4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定江与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定江,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4323号原告:郭定江,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新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49955976(1-1)。法定代表人:陈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光胜,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定江诉被告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定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定江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定江负担。审判员 王金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层层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