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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5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董小花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董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5执367号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育才路。法定代表人何长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董小花,女,1986年5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董小花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道真县卫计征决字(2016)第100148号征收社会抚养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董小花未按该决定书确定的履行义务,赵庆权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人执行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5执3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