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名瑞与王能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名瑞,王能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263号申请执行人李名瑞,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王能朋,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名瑞与被执行人王能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能朋外出未归,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名瑞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执2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陈青山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