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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恢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天津技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技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恢29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技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法定代理人:胡秀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晨贵,该公司销售经理。被执行人: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法定代表人徐晓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技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1611元,现天津技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恩君审判员  赵 娜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梦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