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6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志林、程先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林,程先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63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文玉,男,1983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李志林,男,198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程先菊,女,198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文玉与被申请人李志林、程先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文玉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635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李文玉提供担保的房产即李文玉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0××57房产和担保人张丽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0××29房产共两套,查封了李文玉提供担保的车辆即李文玉的担保人李志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查封了被申请人李志林、程先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鲁Q×××××、鲁Q×××××和鲁Q×××××汽车共四辆,查封了被申请人李志林、程先菊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后园馨园B区12号楼××室房产和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马场湖镇中桥村443号(房产证号:临兰村镇字第××)房产共两套。李文玉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5)临兰民初字第4525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其与李志林、程先菊已达成调解协议后,李志林、程先菊已履行完毕偿还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9月2日,本院作出的(2015)临兰民初字第4525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李文玉与李志林、程先菊已达成调解协议。现李文玉主张被申请人李志林、程先菊已履行完毕偿还义务,申请解除对其提供的担保车辆、房产和被申请人李志林、程先菊所有车辆、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文玉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0××57房产和李文玉的担保人张丽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0××29房产共两套的查封;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文玉的担保人李志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的查封;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志林、程先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鲁Q×××××、鲁Q×××××和鲁Q×××××汽车共四辆的查封;四、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志林、程先菊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后园馨园B区12号楼××室房产和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马场湖镇中桥村443号(房产证号:临兰村镇字第××)房产共两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