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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3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3666号原告: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土城巷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1BY3G。法定代表人:喻吉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城,女,汉族,1992年4月29日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巧,男,汉族,1977年5月10日出生。原告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红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琼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