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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保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光沛与刘诗金、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光沛,刘诗金,李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142号之一原告:吴光沛,男,195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人县,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刘诗金,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李红霞,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监利人,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光沛诉被告刘诗金、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光沛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诗金、李红霞价值152768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后本院作出裁定,冻结被告刘诗金、李红霞银行存款152768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并执行完毕,原告吴光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刘诗金、李红霞名下所有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诗金、李红霞名下所有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赫 斌二○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福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