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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雷盟服饰有限公司与安徽大众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雷盟服饰有限公司,安徽大众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1933号原告:安徽省雷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天河村团结组1062号。法定代表人:林闽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武成,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大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益文,董事长。原告安徽省雷盟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大众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雷盟服饰有限公司以情况变化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雷盟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雷盟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安徽省雷盟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锐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珍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