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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雪根、邹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雪根,邹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陈雪根,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邹军,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陈雪根与被执行人邹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82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118000元和案件受理费1330元。本案中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2017年6月15日,10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股权信息未发现有可执行的财产;6月16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权、证劵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月22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地产可供执行;2、2017年6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受理通知书、查询案件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3、2017年7月11日,本院就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并与其制作了本案的执行方案;4、2017年8月7日,上门查找被执行人邹军,未找到被执行人;5、2017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自愿要求悬赏查找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悬赏执行措施;6、2017年9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名录;7、2017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法定不准出入境报备和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本院在采取上述相关执行措施、强制措施后,将所采取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2017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11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