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晖与四海职业(湖南)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晖,王炜,刘雄伟,曾志文,彭志峰,夏秋云,刘湘军,朱志标,曾坚,朱文贤,周献忠,朱新峰,尹文明,毛远红,张海涛,熊奇峰,王支农,周慎辉,刘双罗,龚文彪,邓志坚,刘金生,刘庆林,伍更祥,周在陈,孙双和,李涛,四海置业(湖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财保121号申请人李晖,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炜,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雄伟,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曾志文,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彭志峰,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夏秋云,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湘军,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朱志标,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曾坚,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朱文贤,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周献忠,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朱新峰,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尹文明,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毛远红,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海涛,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熊奇峰,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支农,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周慎辉,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双罗,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龚文彪,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邓志坚,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金生,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庆林,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伍更祥,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周在陈,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孙双和,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涛,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四海置业(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娄底市规划局家属区南侧第三栋。法定代表人萧博怀。申请人李晖、王炜、刘雄伟、曾志文、彭志峰、夏秋云、刘湘军、朱志标、曾坚、朱文贤、周献忠、朱新峰、尹文明、毛远红、张海涛、熊奇峰、王支农、周慎辉、刘双罗、龚文彪、邓志坚、刘金生、刘庆林、伍更祥、周在陈、孙双和、李涛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各自请求查封“娄国土告字[2014]2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属于被申请人四海置业(湖南)有限公司的部分,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晖等27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四海置业(湖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娄底市娄星区乐坪东街北侧的宗地编号为娄国土告字(2014)21号地块(面积41632.13平方米)中价值5,120,000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晖、王炜、刘雄伟、曾志文、彭志峰、夏秋云、刘湘军、朱志标、曾坚、朱文贤、周献忠、朱新峰、尹文明、毛远红、张海涛、熊奇峰、王支农、周慎辉、刘双罗、龚文彪、邓志坚、刘金生、刘庆林、伍更祥、周在陈、孙双和、李涛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刘星余审 判 员 周三劲人民陪审员 肖宝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思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