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海立马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立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欧阳一平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立马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立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欧阳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执9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立马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零路611弄15号一层。法定代表人:马海岸,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立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四份头村。法定代表人:应光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欧阳一平,男,汉族,1975年6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上海立马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立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阳一平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潭中民三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欧阳一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欧阳一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欧阳一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欧阳一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0月11日,本院决定依法将被执行人欧阳一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上海立马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立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欧阳一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上海立马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立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潭中民三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上海立马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立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欧阳一平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雄审 判 员 肖 俊审 判 员 蔡日总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俊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