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军与被告永州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永州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3129号原告:刘建军,女,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永州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市冷水滩区河东育才路颐园小区北向J-R号。法定代表人:蔡焘洲,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建军与被告永州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刘建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军撤诉。审 判 员 成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露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