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恢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龚莉娟、刘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莉娟,刘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467号之一申请人龚莉娟,女,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刘风,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风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风所��的座落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日月山水21栋5单元601室(合同备案号:黄0710677。)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小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