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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93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范胜斌诉被告王鹏淏、李伟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胜斌,王鹏淏,李伟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93民初42号原告:范胜斌,男,现住十八站林业居民区。法定代表人:张金凤,女,现住十八站林业居民区。被告:王鹏淏,男,现住十八站林业居民区。被告:李伟珍,女,现住十八站林业居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胜斌诉被告王鹏淏、李伟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范胜斌与二被告已自行调解,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胜斌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胜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原告范胜斌已预交),此款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7.50元;退还原告87.50元。审判员  卢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