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93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范胜斌诉被告王鹏淏、李伟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胜斌,王鹏淏,李伟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93民初42号原告:范胜斌,男,现住十八站林业居民区。法定代表人:张金凤,女,现住十八站林业居民区。被告:王鹏淏,男,现住十八站林业居民区。被告:李伟珍,女,现住十八站林业居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胜斌诉被告王鹏淏、李伟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范胜斌与二被告已自行调解,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胜斌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胜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原告范胜斌已预交),此款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7.50元;退还原告87.50元。审判员 卢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