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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桂仙、王琴、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桂仙,王琴,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53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简阳市顺城街51号。法定代表人:王瑞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勇,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吴桂仙,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王琴,女,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200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执行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桂仙、王琴、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吴桂仙、王琴、王某某(登记在王作广名下)在简阳市的房产并于9月28日移送评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樊增友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方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