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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3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龙超与徐争权、李书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龙超,徐争权,李书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02民初3058号原告:赵龙超,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德城区吉东广告焊接服务部经营者,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徐争权,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李书国,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原告赵龙超与被告徐争权、李书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龙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争权、李书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赵龙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6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徐争权要求原告为其制作中医院广告牌,约定按日计费,完工后总计劳务费6700元,并打了欠条,约定一个半月内付清。到期后徐争权一直未支付,李书国为其作出担保,承诺若徐争权在7月15日前没有还清,由其全部承担。后二被告没有按时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徐争权、李书国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综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龙超系德城区吉东广告焊接服务部经营者。2017年原告为被告徐争权制作广告牌,双方约定按日计费,劳务费合计6700元。2017年6月1日徐争权为原告出具工资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吉东广告工资6700元整陆仟柒佰元整(一个半月内付清)徐争权2017年6月1日”。2017年6月15日被告李书国为原告出具身份证复印件附承诺一份,内容为:“此证件证明还钱用处,还钱日期2017年7月15日。如果到期没还,起诉所有费用由李书国承担,总计共还:8400元。还钱人:李书国2017年6月15号”。后两被告未按期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院认为,原告赵龙超与被告徐争权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如约履行了劳务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被告未按约定期间支付该款,现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徐争权给付67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书国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李书国连带清偿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〇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争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龙超劳务费6700元;二、被告李书国对被告徐争权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争权、李书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滕冬梅二○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