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承德天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隆化县双虎家私专卖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天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隆化县双虎家私专卖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791号原告:承德天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苔山路西段物价楼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刘占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东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隆化县双虎家私专卖店,住所地隆化县兴洲路北兴洲商厦*层。经营者:李秀红。原告承德天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化县双虎家私专卖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承德天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天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德天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