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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财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李聪与魏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聪,魏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1181财保137号 申请人:李聪,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魏巍,男,1982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李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魏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工资账户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魏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工资账户,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700.00元,由被申请人魏巍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莹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伟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单 文书类别 民事裁定书 案 号 (2017)黑1181财保137号 主审法官签发: 年 月 日 拟稿人 拟稿人所在部门 立案庭 印发份数 6份 (独任制案件) 移送执行书 受移送部门 执行局 移送部门 立案庭 案  由 申请诉前保全 被执行人 姓名或名称 魏巍 住址或 所在地址 黑龙江省北安市 执 行 依 据 裁判文书 2017年10月11日2017年黑1181财保137号 执行事项 冻结被申请人魏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工资账户,期限为12个月。 移送原因 附件                           庭长: 审判员: 2017年10月11日  强制执行措施审批表 (2017)黑1181财保137号 申请人 李聪 被申请人 魏巍 案 由 诉前保全 立案时间 2017.10.11 标的 裁定事项 冻结被申请人魏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工资账户,期限为12个月,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PZDM201723110000000032号保单作为担保。 审判员 意 见 同意 2017年10月11日 庭 长 意 见 同意 2017年10月11日 院 长 批 示 2017年 月 日 附:附民事裁定书 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