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执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武汉山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山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5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山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厂东港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工农路(天下壹品莲花商住楼)。法定代表人徐家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4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蔡甸区支行32×××14账户中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胜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天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