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某某容留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刑初266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43岁,常德市鼎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鼎城区看守所。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7)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自己的租房里,容留吸毒人员王某、陈某某、魏某某采取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被告人罗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王某、魏某某、云某的证言,现场照片,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鼎公(禁)抽字(2017)第108号、第109号、第107号、第110号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编号108号、109号、107号、110号现场检测报告书、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鼎公(中)决字(2017)第037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出具的对陈某某、王某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中河口派出所干警出具的案件线索来源以及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证人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二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一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刑期十六日;刑期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通过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曾庆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 易附判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