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郭瑞、宫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瑞,宫磊,张建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2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瑞,男,汉族,1980年10月24日生,住河南省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磊,男,汉族,1982年4月5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辉,男,汉族,1985年11月9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上诉人郭瑞因与被上诉人宫磊、张建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3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3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受理费3608元,退还郭瑞。审判长 戴玉峰审判员 孙玲玲审判员 孔德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荀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