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姜丽梅申请执行王桂华朱成志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丽梅,王桂华),朱成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姜丽梅,女,1963年6月14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桂华),女,1955年5月18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朱成志,男,1955年5月8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丽梅与被执行人王桂华、朱成志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