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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4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4民初415号原告聂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15日,青海省贵德县人,现住贵德县,村民。被告马某某,男,回族,生于1970年3月1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化隆县)人,现住化隆县,村民。原告聂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2017年10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该纠纷已私下处理解决,现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元,由原告聂某某承担。审 判 员  虎育生人民陪审员  韩建义人民陪审员  叶 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洪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