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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宋家豪过户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家豪,李正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1834号申请执行人宋家豪,男,199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春华镇松园村新屋组。被执行人李正武,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星沙镇高沙村金盆组。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21民初字41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正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配合将长沙县湘龙街道龙塘安置区A区10栋01至03号土地上第五层70.2平方米的房屋登记过户到宋家豪名下。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长沙县湘龙街道龙塘安置区A区10栋01至03号土地上第五层70.2平方米的房屋强制登记过户到宋家豪(身份证号码430121199609223713)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