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8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潘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潘勤,沈彦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88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施建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智慧,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勤,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全才,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沈彦杰,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勤、原审被告沈彦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7)沪0151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潘勤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406元,减半收取3,20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继红审 判 员 陶 静代理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庆韵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