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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4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4452号原告:武某某,男室。被告:李某某,女。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敬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