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4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4452号原告:武某某,男室。被告:李某某,女。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敬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