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都纪亮与被告铁岭市顺峰(集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纪亮,铁岭市顺峰(集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912号原告:都纪亮,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西丰县。被告:铁岭市顺峰(集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法定代表人:张旭亮。被告: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都纪亮与被告铁岭市顺峰(集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强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