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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都纪亮与被告铁岭市顺峰(集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纪亮,铁岭市顺峰(集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912号原告:都纪亮,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西丰县。被告:铁岭市顺峰(集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法定代表人:张旭亮。被告: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都纪亮与被告铁岭市顺峰(集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强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