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20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梁文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梁文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2068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石竹路3号广发金融大厦商铺101-103、109、110及办公207、401-801、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9819702062。负责人:陈健松,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旭辉,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文扬,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被告梁文扬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方敬萍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毛俊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凤好杨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