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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世华申请执行贵州嘉信贵标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世华,贵州嘉信贵标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253号申请人周世华,男,1964年2月1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观山湖区。被执行人贵州嘉信贵标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何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周世华申请执行贵州嘉信贵标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贵阳市白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白劳人仲裁字(2016)第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立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