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文虎与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虎,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2515号原告:文虎,男,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住株洲市石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再新,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响田路268号。法定代表人:邓元连,该区区长。原告文虎与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文虎承担。审判长 陈善文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石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 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