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特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曲淑兰申请刘汉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淑兰,刘汉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4民特53号申请人:曲淑兰,女,1946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南河街********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021946********。被申请人:刘汉臣(曲淑兰丈夫),1943年3月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南河街********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111943********。代理人:刘瑾(刘汉臣儿子),1969年2月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福意园********号。申请人曲淑兰申请认定刘汉臣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曲淑兰称,我丈夫刘汉臣2005年脑出血,经多家医院治疗无效,现系植物人状态。故申请认定刘汉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刘瑾称,我父亲刘汉臣现在呈植物人状态,需要打鼻饲,系脑出血造成的后遗症。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刘汉臣与申请人曲淑兰系夫妻关系。2005年5月被申请人患脑出血,出院后言语功能退化,半身不遂,行动不便。2015年第二次脑出血,目前无意识,大小便失禁,呈植物人状态。2014年4月入住养老院至今,个人生活不能自理。现被申请人呈痴呆状态,严重智能损害,对问话没有任何应答,不能进行言语交流及相应情感表达。2017年10月10日,大连第七人民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刘汉臣出具鉴定意见:血管性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汉臣目前处于痴呆状态,无法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对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履行,不能表达自己的任何意见。大连第七人民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刘汉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曲淑兰申请认定刘汉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刘汉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文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呼燕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