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0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与白志鹏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白志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095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425号。负责人:孟光,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白志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诉被申请人白志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白志鹏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374.5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白志鹏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374.5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祝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