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钟期华、温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期华,温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3执303号申请执行人:钟期华,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温华春,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钟期华与温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华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云生审判员 李秋平审判员 张晓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木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