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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钟期华、温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期华,温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3执303号申请执行人:钟期华,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温华春,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钟期华与温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华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云生审判员  李秋平审判员  张晓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木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