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4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日照永大家居有限公司与李志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永大家居有限公司,李志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389号原告:日照永大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北侧市直一区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57866880M1-1。法定代表人:赵富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京涛,山东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伯承,山东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海,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永大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永大家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永大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5元,减半收取593元,由原告日照永大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安亮审 判 员 叶 凡人民陪审员 左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龙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