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5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戚怀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戚怀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5010号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南段41号。法定代表人:张丽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戚怀亮,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戚怀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子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