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英,刘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财保21号申请人:周英,女,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申请人:刘中华,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申请人周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中华在汉寿县龙阳镇孟奇路211号(汉房权证汉字第01***95)房产。申请人经其配偶同意,以夫妻共同所有的座落在长沙市开福区房产(长房权证开福第714*****2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周英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中华在汉寿县龙阳镇孟奇路211号房产(汉房权证汉字第01***95)予以查封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周英负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王 平审判员 李爱云审判员 戴 寻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启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