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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7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丙坤与冯玉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坤,冯玉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民初7790号原告:张丙坤,男,汉族,1965年12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凯,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炜,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玉娣,女,汉族,1969年11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告张丙坤与被告冯玉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丙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玉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丙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00元整,原告将款项借给被告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偿还,但被告迟迟未予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借条及转款凭证各一份;2、公告费票据一张。因被告冯玉娣未到庭亦未作答辩,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且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被告冯玉娣向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张丙坤现金十万元整(100000元整)。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00000元支付至被告冯玉娣62×××99银行账户中。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归还上述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转账凭证为证,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玉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丙坤归还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冯玉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怡平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苏志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弓园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