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3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邢瑞丰与王远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瑞丰,王远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3683号原告邢瑞丰,男,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代理人韩家琴,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远香,女,1976年12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瑞丰与被告王远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瑞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瑞丰撤回对被告王远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邢瑞丰承担。审判员 魏家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纪伟 来源: